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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及门诊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3  
  


关于2014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及门诊报

销比例调整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基金筹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缴费标准按享受待遇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中央、省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分担。

(三)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居民按一档缴费。

医疗保险待遇(市统筹)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伏线。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伏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按二档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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