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28 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 12日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 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制度并轨,注重与相关制度的衔 接;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 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 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 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 条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规定 执行。
第六 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 施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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