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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基金监 督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 好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等工作。
  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做好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 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 精减退职老职工、重度残疾人以及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 他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以下统称特殊群体)的确认和个人缴费 资助、医疗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釆取措施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増长。
  食品药品监管、审计、公安、物价、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管委)应履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 理职责,并将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 核。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 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孚受相应 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100元,二档 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中央、省补助后的 差额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分担。
  (三)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 民)按一档缴费。其他居民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 二档缴费;原参加新农合的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以 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同一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年度 内不予变更。
  (四)特殊群体按一档标准缴费,各级政府(管委)应按相 关规定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者部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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