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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应积极创造 条件对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和省要求,根据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和基金结 余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 整。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 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期,参保居民应于参保缴费期 内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在校学生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组织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 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加快收缴方式改革,推 行持卡缴费、金融机构代收代缴等简便、安全、高效、易于接受 的个人缴费方式,努力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
  第十条 各经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移交收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补助资金,按省财政规定的 拨付办法执行。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支付参保居民在定 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普 通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费用。
  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 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第十四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因病每次住院 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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