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 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 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 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 实行定点救治、规范诊疗、限额管理、全额支付。限额以内的医 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按比例分担,其中居民医疗保 险承担80%(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承担20%;超出限额部分由 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统筹制度。参 保居民患慢性疾病需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 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起付标 准为300元。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门诊待遇。应合理制定 慢性病病种管理和支付政策,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具体办法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 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年度筹 集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超过15%,实行单 独核算、单独管理。居民普通门诊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 方便就医”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做好普通门诊与慢性病门诊的政策衔接。改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基金支出。普通门诊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参保居民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 查、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第十八条 未成年居民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规定的门诊 医疗费用,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 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十九条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 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一 档缴费的为14万元,二档缴费的为17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的各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 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章 医疗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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