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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第二十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 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大力推 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制。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 内就医的,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应到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 并签订服务协议。异地居住或确因治疗需要到上一级医院或统筹 区域外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具体办法由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 机构的确认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组织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机制,完善分级管 理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 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推行医疗 保险执业医师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准入、监管、退出机 制,探索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先树优挂 钩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信 息共享、同步结算。
  第二十五条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 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保险关系互 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 资源,推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统筹管 理,降低经办服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 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分 级核算。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建立市级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结合基金收 支预决算管理,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 现缺口时,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情况, 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办法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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