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保中心 >> 正文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9  
  

  第三十条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结余新农合基金,实行 全市统一核算、统筹使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财政部门 审核确认后,转入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优先用 于支付辖区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市区新农合财政专户
  撤销。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县 市区政府(管委)于2014年年底前筹资补齐。
  第三十一条改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费方式,推行总 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 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探索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 担”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第三十二条利用医疗保险信息化平台,构建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基金运行、基金结余等情 况分析研判,强化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力度,建立处方、医嘱 等信息上传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确保基金 安全。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收支、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 况。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 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级经办机构的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 障,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年12月31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烟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03〕101号)自本办 法实施之日起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中央、省属
(阅读次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上一篇:关于出具在校大学生参保缴费证明的通知   下一篇:校医院让我活得更坚强
[收藏] [推荐]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热点文章
·关于校医院就诊携带校园卡...
·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
·居民安全用药提示第三期经...
·居民安全用药提示第二期用...
·居民安全用药提示第一期:用...
  相关文章
·结核病防治宣教核心信息
·中东呼吸综合征可防可控,...
·春季常见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
·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判断标准
·家庭急救须知